抛撒物是引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一大罪魁祸首,无论是微小的石子,还是货运车辆遗撒的货物,都时刻危及车辆的行车安全。
因避让遗落车道的泡沫箱
引发三车连环相撞
事故该由谁担责?
近日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这样一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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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为避让,车子侧翻造成连环车祸
2021年4月10日,刘某驾货车运载泡沫箱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上的泡沫箱撒落至行车道上。吴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为避让撒落在路面上的泡沫箱,未按规范操作,致使其车辆左轮与道路中心的路缘石发生碰撞,向右侧翻甩尾,造成其货车右侧车身损坏及路缘石损坏。
随后,吴某解开安全带从驾驶室爬出时,适遇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后方驶来。由于王某避让前方事故未按规范操作,导致其车辆先与滕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碰撞,又与吴某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头发生碰撞,最后造成吴某、王某,以及客车司机滕某、乘客郭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吴某将刘某、王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各方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3万元。
02
各方责任认定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在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发生两次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陈述、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在避让泡沫箱的第一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则在第二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法院对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吴某在第一次事故中未受伤,第二次事故中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故吴某的人身损害应由直接侵权人即王某赔偿。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吴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王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南区法院作出判决: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吴某赔偿残疾赔偿金77060元、护理费13715元、鉴定费232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向吴某赔偿医疗费4664.1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
王某向吴某赔偿停运损失12722.5元;
刘某向吴某赔偿停运损失3816.75元。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驾驶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超载、不超限,同时在上高速公路前,要认真检查车上货物是否捆紧绑牢,防止车辆出现颠簸、急刹车等情况时货物掉落。作为驾驶者,应当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和提前预防,规避交通事故风险。如遇高速公路路面有障碍物,一定要控制好车速并保持车距,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清理路面障碍物。